民案实例
1999年,李某的母亲将自己单位分的一套房子过户给李某结婚居住,并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
2000年,为了照顾李某的姥姥和姥爷,李某的母亲将老人接到身边照顾,并在此处房屋居住,装修房屋的钱是李某的舅舅出的。从2000年到现在,老人只给李某的母亲每月600元钱作为住房钱,其他子女未出过任何钱。前不久,李某的姥爷去世了,李某的姨和舅舅埋怨李某的母亲没有照顾好老人,虽然如此,其他人也没有将李某的姥姥接去抚养,李某的姥姥依然住在此处房屋内,李某的姨和舅舅担心李某的姥姥突然去世,在李某姥爷的丧事办完之后就商量,在其姥姥百年之后的财产分割问题。当时在购买此房时,这套房子共花了6万元,现在至少卖15万,李某的姨和舅舅都看好了这套房子。他们说将房钱6万元给李某,这样这套房子就是老人的遗产了。李某和母亲都不同意,但李某的姨和舅舅说这套房子从一开始就是老人住着,理应是老人的遗产。他们说虽然李某是房主,但实际上是李某母亲的,李某母亲说了就算。李某的母亲没了主意,李某对此也非常苦恼,想寻找到相关法律依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案说法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的所有权人以房产证上登记的为准,所有权人对房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能在未经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产行使任何权利,否则即为侵权,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追究侵权责任,所以,李某的姨和舅舅无权要求李某母女交出房产作为姥姥的遗产,他们对这份房产作出的任何处分都是无效的;同时这份房产也不因为李某姥姥的使用而自然变为她的遗产。只有李某有权处分。
至于李某母女之间对该房产的处分,则应该按照其二人当初的约定执行,因为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公示力只能对抗第三人,如李某的姥姥、姨和舅舅等,而不针对李某母女俩的约定。关于对房子的装修可以由李某母亲付给李某舅舅适当的补偿,也可以视作李某的舅舅赡养其父母所尽的义务,这可以由协商确定,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交由法院判决,同时李某的母亲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兄弟姐妹共同赡养李某姥姥的问题。(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功涵 卞册)